结论: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本项目属于“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结合本项目的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等特点认定:“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基地连杆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
建设单位综合采取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措施,使得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限值要求。因此,建设项目当前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设项目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如果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⑴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要求,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并进行评审。
⑵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应补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⑷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⑸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六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因此建设单位应在外包合同中明确提出要求“要求外包机构为其外包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签订合同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外包人员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外包单位不具备该能力,建设单位不能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
⑹建设单位应按照表f5-1的整改建议,尽快完成作业场所改善或整改。
⑺本项目进入正常生产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的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在岗体检,对于未参加岗前体检的劳动者应全员参加职业健康在岗体检以明确劳动者身体健康情况。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对外包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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