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拟建项目属于“零售业-机动车燃油零售”,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要求,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应为一般。
结合本项目卸油、加油过程自动化、密闭化程度较高,类比检测结果显示噪声、化学毒物接触水平较低,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秀山经营部城南站职业病危害风险判定为一般。
建议:⑴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确可研报告中及本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各项防护设施的落实。
⑵建设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责成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止建设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损害劳动者健康,切实保障建筑工人的职业健康权益。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题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担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⑸建设单位投产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在中国生产安全网上系统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⑹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中的附件4,针对本次职业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中的附件7,针对本次职业预评价工作过程进行公示。
⑻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和建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工程概算,在总投资中应占合理比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经费应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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